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產品採樣方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711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100834130)號
  • 解釋日期
    2012-10-09
  • 解釋提要
    有關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產品採樣方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101年10月1日環廢字第1010136609號函。
    二.有關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產品採樣檢測方式,本局已於101年9月13日以工永字第10100766880號函函復 貴局,另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十四、「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運作管理(六)規定,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經再利用程序之產出物,於出廠前應至少每年依國際間、國家標準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環境相容性檢測方法檢測一次,且再利用機構應於採樣前十日通知當地環保主管機關,先予敘明。
    三.倘再利用機構未依上述方式進行採樣檢測,則該檢測不可視為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十四、「電弧爐煉鋼爐碴(石)」規定進行之檢測方式,應請再利用機構依該規定進行再利用產品檢測。
    四.承上,若再利用機構未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十四、「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檢測運作規定,於出廠前至少每年依國際間、國家標準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環境相容性檢測方法檢測一次,則違反前開檢測運作規定。
  • 正本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本局永續發展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