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台端函詢廢木材再利用作業應依據何相關法規從事再利用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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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100843100)號
- 解釋日期2012-10-31
- 解釋提要有關 台端函詢廢木材再利用作業應依據何相關法規從事再利用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台端101年10月17日未具文號函。
二.再利用時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環保局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另有關再利用過程中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則應符合廢清法第36條之規定;而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依廢清法第39條規定,則需依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台端擬進行廢木材之再利用,倘該廢木材產生事業屬經濟部主管,則廢木材再利用時應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及其附表「編號四、廢木材」之規定(如附件),倘廢木材產源事業非屬經濟部,則需依該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 正本○○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