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漿紙污泥作為鍋爐燃料時所產生之灰渣是否可作為產品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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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100848360)號
- 解釋日期2012-11-09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漿紙污泥作為鍋爐燃料時所產生之灰渣是否可作為產品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1年10月26日○○字第1011026701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二十三、漿紙污泥之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再利用用途產品應為保溫材料或防火隔間板材,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或輔助燃料用途者,其產品不在此限。前開規定之直接再利用於燃料或輔助燃料用途者,因燃燒後無直接產出再利用產品,爰無規範產品項目,合先敘明。
三.倘 貴公司將收受之漿紙污泥經燃燒產生之灰渣衍生物(氧化鈣粉)欲作為再利用產品,因非屬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二十三、漿紙污泥之再利用管理方式,爰應依據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核准後始得運作。 - 正本○○公司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