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處函請本局協助解決所屬淨水場產生自來水淨水淤泥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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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100910250)號
- 解釋日期2012-11-01
- 解釋提要有關 貴處函請本局協助解決所屬淨水場產生自來水淨水淤泥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處101年10月22日○○字第10100132650號函。
二.有關淨水污泥之後端處置,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之規定,可送經直轄市、縣(市)環保主管機關或中央環保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依廢清法41條規定取得)進行清除處理,亦可依廢清法第39條規定送至合法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合先敘明。
三.承上,依據廢清法第39條第2項授權,爰本部訂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據此推動本部所轄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有關自來水淨水污泥之再利用,可逕依前開辦法附表編號、三十九「淨水污泥」之再利用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或向本部申請個案或通案再利用許可,再予敘明。
四.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目前國內合法之自來水淨水污泥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詳附件),說明如後: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檢核通過之淨水污泥再利用機構:○○廠等3家,總計每月最大再利用量約7萬6千公噸。本部許可之淨水污泥再利用機構:○○公司等8家再利用機構。總計每月最大再利用量約3萬4千公噸。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公司等27家處理機構,總計每月最大處理量約23萬公噸。
五.承上,經查去(100)年全國淨水污泥處理量總計21萬公噸,爰由上開國內淨水污泥之合法處理機構及再利用機構應可負荷進行處理或再利用。
六.有關 貴處公開招標採購作業問題,應屬內部作業程序,建議 貴公司可與主管機關研議可行招標方案,以提高廠商參與投標之意願,俾利招標作業辦理順利。抑或積極找尋相關業者合作,並研究提升自來水淨水處理技術及淨水污泥再利用技術,以能減少自來水淨水污泥產量,及增加自來水淨水污泥可再利用價值與去化管道。
七.另本局已檢視過去自來水淨水污泥再利用作為紅磚之運作情形,並研議將前開紅磚再利用用途列入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三十九「淨水污泥」之再利用管理方式,俾利國內製磚廠得依前開方式進行再利用。 - 正本○○處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