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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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A公司(以下簡稱A)再利用機構委託B行(以下簡稱B)清運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7條清運方式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956
  • 工永字號
    經授工字第(10100696520)號
  • 解釋日期
    2012-11-20
  • 解釋提要
    有關A公司(以下簡稱A)再利用機構委託B行(以下簡稱B)清運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7條清運方式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1月8日環署廢字第1010101891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據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方式,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自行清除、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或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方式為之,先予敘明。
    三.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來函附件未附B之合法運輸業登記證明文件,本部僅先至「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B之商業登記營業項目未包含運輸業相關項目;另至「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查詢並無領有公民營清除機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爰不符合上開規定。
    四.另有關A委託B清運廢酸洗液(R-2502),卻以自行清除方式申報一節,因係涉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環保主管機關申報廢棄物之清除情形規定,爰非屬本部釋示權責。
  • 正本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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