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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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事業針對複合材質木板廢棄物代碼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898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900654740)號
  • 解釋日期
    2020-07-06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事業針對複合材質木板廢棄物代碼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09年6月23日O字第1090054317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事業廢棄物來源應為事業產生之廢木材(板、屑、木質電桿、木質橫擔或枕木),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合先敘明。

    三、依本局99年8月18日工永字第09900687660號函釋,再利用管理方式未針對允許雜物含量予以規定,其廢木材倘重量百分比達90%以上,得逕依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上開廢木材再利用種類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迄今未再修正,故前開函釋仍可適用,併予敘明。

    四、查國內尚未訂有木材材質重量百分比測定之標準方法,故可參考國外相關檢測方法(包含「LY/T 2558-2015 人造板生產用回收木材檢驗方法」)執行檢測;另按上開規定,依來函檢附特定品項木板廢棄物之檢測結果,其木材材質成分重量百分比達90%以上,得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R-0701)再利用管理方式。但經油漆、防腐劑處理之廢木材、板、屑者,不得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及有機質栽培介質原料用途。


  • 正本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桃園市議會OO議員、OO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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