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廠函詢「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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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1100819090)號
- 解釋日期2022-09-16
- 解釋提要有關貴廠函詢「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廠111年8月30日OOOOOOOO字第0102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該事業廢棄物來源為事業以煤為單一燃料之鍋爐、混燒百分之五(重量比)以下廢棄物衍生燃料或生質燃料之燃煤發電鍋爐或混燒百分之十(重量比)以下木質顆粒(符合固態生質燃料-燃料規範與等級-第2部:分級木質顆粒之燃料規範)之燃煤電廠發電鍋爐產生之飛灰或底灰,其特性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飛灰再利用於高爐爐石粉原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預鑄混凝土建築構件)原料、混凝土攙和物用途者,其化學成分應符合CNS3036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之要求。
(二)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三、有關貴廠鍋爐汽電共生廠混燒百分之五(重量比)以下廢液所產生之飛灰及底灰,倘其成分特性符合上開規定,得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種類(廢棄物代碼:R-1106燃煤飛灰、R-1107燃煤底灰(或含燃煤飛灰之底灰))及管理方式。 - 正本OOOOOOO股份有限公司OO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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