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有關處理回收銅污泥依規定應先取得處理許可或再利用許可疑義
- 點閱次數 : 537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198090)號
- 解釋日期2002-06-14
- 解釋提要函詢有關處理回收銅污泥依規定應先取得處理許可或再利用許可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91年5月30日(91)○○字第0058號函。
二、貴公司將含銅污泥處理成為銅污泥成品,非屬再利用行為,故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取得處理許可,始得為之。至於,處理後之事業廢棄物涉及輸出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 正本
-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