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會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五十四、廢噴砂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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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200172770)號
- 解釋日期2013-03-01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會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五十四、廢噴砂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 交下 貴公會102年2月22日(102)彰縣廢清二字第006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同條第4項規定略以:「非屬前開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合先敘明。
三、旨揭管理辦法附表所列之事業廢棄物種類,係經本局評估事業廢棄物性質屬安定或其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且於國內已有通案許可再利用之案例,始評估將其增列於該管理辦法附表之可行性。
四、本局於94年評估「船舶建造修配業」以銅礦砂噴砂除鏽後所產生之噴砂廢棄物,已經本部許可之通案再利用運作多年,且其作為水泥替代原料、混凝土粒料之再利用技術已成熟,爰本部於95年3月24日公告增列「廢噴砂」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其產源僅限「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之造船、修船及陸機作業製程中產生之廢噴砂。
五、有關 貴公會建議之瓦斯鋼瓶檢驗等相關製程產生之噴砂廢棄物,是否可參照旨揭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五十四、「廢噴砂」進行再利用部分,因其來源與上開規定不符,且經查目前國內亦無該事業廢棄物種類之個案或通案再利用許可案例可供本局進行評估,爰尚不得依該附表規定進行再利用。
六、惟倘有瓦斯鋼瓶檢驗廠商擬進行噴砂廢棄物之再利用行為,仍得依旨揭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之規定,向本部提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核准後即可進行再利用運作。 - 正本彰化縣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
- 副本中華民國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