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有關回收五十三加侖鐵桶並再使用之行為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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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212960)號
- 解釋日期2002-06-21
- 解釋提要函詢有關回收五十三加侖鐵桶並再使用之行為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未具日期文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係指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同條文第二項規定,再利用係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合先敘明。
三、依來函說明,貴公司所回收之五十三加侖廢鐵桶如非屬事業廢棄物,則該廢棄物產出者不屬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故不符合上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四、另貴公司回收之廢鐵桶僅經清洗整理再出售廢鐵桶中盤商,貴公司並未依上開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之用途予以再利用,售出之廢鐵桶仍屬廢棄物。故貴公司前述之行為僅屬清洗行為,並非上開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再利用行為。
正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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