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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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大署函詢「事業廢棄物經再利用途逕之產出物名詞定義釋疑」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012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200274590)號
  • 解釋日期
    2013-03-28
  • 解釋提要
    有關 大署函詢「事業廢棄物經再利用途逕之產出物名詞定義釋疑」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依奉 交下大署102年3月15日環署土字第1020021818號函辦理。
    二、 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辦法所稱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同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同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非屬第二項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先予序明。
    三、 爰此,事業廢棄物經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後之產出物,可能為其他廠商之原料,亦可能為最終使用產品,端視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行為而定,故該再利用產出物尚難謂有統一之名稱。
  • 正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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