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轉 貴局函詢「煤灰」再利用煤灰來源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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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200335730)號
- 解釋日期2013-05-02
- 解釋提要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轉 貴局函詢「煤灰」再利用煤灰來源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4月16日環署廢字第1020029536號書函(副本諒達)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煤灰」之管理方式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來源為燃煤發電廠或事業之燃煤鍋爐產生之飛灰或底灰。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合先敘明。
三、上開煤灰之來源,須以純燃煤為燃料之發電廠或事業之鍋爐產生之飛灰或底灰,始得依附表「編號3煤灰」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四、如有添加其他物質作為輔助燃料所產生之飛灰及底灰,不符合上述規定,不得依附表「編號3煤灰」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倘擬進行該類飛灰或底灰之再利用,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之規定,與再利用機構共同向本部提出許可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 正本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