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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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府函詢「OO公司」利用回收廢切削油之處理流程是否屬工廠管理輔導法所稱之物品製造、加工行為等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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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200433700)號
  • 解釋日期
    2013-05-24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府函詢「OO公司」利用回收廢切削油之處理流程是否屬工廠管理輔導法所稱之物品製造、加工行為等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府102年4月17日府建行字第1025304524號函。
    二、有關旨揭公司利用回收之廢切削油,經處理為切削油,其流程是否屬工廠管理輔導法所稱物品製造加工部分:
    (一)經洽請旨揭公司說明其流程,除有經離心機及過濾器處理外,尚有蒸餾程序處理製程,並產出「二醇類」產品。
    (二)倘該公司之處理流程說明及產出產品確如該公司所述,尚符合「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第1目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生產新產品之規定,應辦理工廠登記。
    (三)惟該公司之處理流程如僅以離心機及過濾器處理為可使用之切削油,並無加工生產新產品之行為,即不符合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生產新產品之定義,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適用範疇。
    (四)本案宜請 貴府依上述原則查證該公司實際處理流程後認定。
    三、有關碳化矽可否登記為產品部分: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5月9日環署廢字第1000036827號令(如附件1)認定原則,及本部中部辦公室101年12月21日召開「工廠登記業務相關法令小組第31次會議」決議略以:「對於事業之產出物究屬產品或事業廢棄物之認定,原則尊重環保單位之意見與認定」,並於101年12月26日經中一字第10100097170號書函(如附件2)送各地方政府配合辦理在案。
    (二)本案旨揭公司之製程產出物,倘經環保單位認定屬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管理,將予尊重不登記為產品。
    四、有關再利用或處理「廢切削油及其污泥」是否應先經許可部分:
    (一)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同條第4項規定略以:「非屬第2項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合先敘明。
    (二)經查,「廢切削油及其污泥」非屬上開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之事業廢棄物種類,爰旨揭公司倘擬進行該廢棄物再利用,應先經本部許可後,始得進行再利用相關運作。
    (三)另依 貴府上開來函說明二表示,旨揭公司從事廢切削油回收並領有「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故旨揭公司倘有以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廢切削油之情事,則屬 貴縣環境保護局權管範圍。
    五、有關旨揭公司可否進駐豐田工業區部分:
    (一)查 貴府前於90年9月6日以OO公司字第10900116-4號核准旨揭公司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又 貴府於97年6月25日核發予旨揭公司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府環廢字第0973662752號,場址:雲林縣OO鄉OO村OO號)。
    (二)次查 貴府100年10月17日府環水字第1003622929號函揭示,貴府同意旨揭公司將移動式處理設施廠設置於本局轄管豐田工業區內(雲林縣OO鄉OO路OO號);另依該文說明四揭示,有關廢棄物、地政、建管、工商登記等部分,應依廢棄物、地政、建管、工商登記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又查旨揭公司係於100年7月進駐本局豐田工業區,而規範工業園區容許使用之 「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業於99年10月27日發布施行,爰該公司之使用行為應依其規範辦理。
    (四)再查旨揭公司於豐田工業之場所屬產業用地一,惟該公司所從事之行為係屬廢棄物處理相關行業,未符「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之規定,本局先前分別以101年5月23日工地字第10100411730號函(如附件3)、及102年3月7日工地字第10200181940號函(如附件4),回復本局豐田(兼元長)工業區服務中心及旨揭公司等,敘明旨揭公司於豐田工業區之使用行為與該工業區之土地使用規範不符,並請本局豐田(兼元長)工業區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豐田服務中心)向 貴府表達該工業區之土地使用相關管理規定。
    (五)另查旨揭公司於進駐豐田工業區之相關設置作業,貴府並未洽詢本局或豐田服務中心相關意見,以致發生本案之困擾。
    (六)本局基於協助廠商立場,業由中區工業區管理處邀請專家學者蒞廠,協助審視該公司辦理工廠登記之相可行性,本局並函送相關資料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助認定該公司是否為「污染整治業」,惟該署並未認定;另旨揭公司目前刻正申辦有關工廠登記作業,惟截至目前為止,相關作業尚在進行中,未有定案,故旨揭公司迄今仍未符合「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中有關產業用地之容許使用範疇。
  • 正本
    雲林縣政府
  • 副本
    本部中部辦公室、本局工業區組、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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