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OO公司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身分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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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200359710)號
- 解釋日期2013-05-03
- 解釋提要有關函詢OO公司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身分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102年4月24日桃環事字第1021602615號書函。
二、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9、廢人造纖維」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略以:「再利用用途:人造纖維原料、紡織製品原料、不織布製品原料或填充材料原料;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人造纖維、紡織製品、不織布製品或填充材料。」;「編號50、紡織殘料」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略以:「再利用用途:不織布製品原料或紡紗原料;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不織布製品或紡紗線。」,先予敘明。
三、本案OO公司倘欲再利用廢人造纖維,其登記產製之產品須有人造纖維、紡織製品、不織布製品或填充材料之一;倘欲再利用紡織殘料,其登記產製之產品須有不織布製品或紡紗線之一。至該公司是否登記上開產品,係屬 貴府工商登記單位權管範圍,請逕洽詢之。
四、檢還 貴局來函所附之OO公司申請文件。 - 正本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