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以,OO公司所設置「台中縣OO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中「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之再利用機構資格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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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200666650)號
- 解釋日期2013-08-05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以,OO公司所設置「台中縣OO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中「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之再利用機構資格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102年7月30日中市環廢字第1020075007號函。
二、「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所指再利用機構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須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規定,本案旨揭公司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經本部以98年11月11日經授中字第09830000190號函釋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規範範疇,爰其不適用本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所指「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之資格。 - 正本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OO公司、本部中部辦公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