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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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府函詢脫硫渣用途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272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200588740)號
  • 解釋日期
    2013-07-04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府函詢脫硫渣用途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 貴府102年6月26日屏府農企字第10219271200號函辦理。
    二、經查,脫硫渣主要係OO公司於煉鋼過程之高爐鐵水經脫硫處理所產出之產品,依該公司相關資料,脫硫渣經回收殘鐵後,可作為整地、臨時道路、土壤改良材料、低強度混凝土及水泥製造原料等用途使用,爰脫硫渣倘擬作為工程材料,須先經殘鐵回收後,始得進一步運用。
    三、脫硫渣回收殘鐵後所產製相關建築材料,其可否作為建築材料、路基或披覆河川堤防等用途,應視其成分與特性是否符合前述用途所需之規格規範。
  • 正本
    屏東縣政府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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