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府函詢脫硫渣用途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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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200588740)號
- 解釋日期2013-07-04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府函詢脫硫渣用途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 貴府102年6月26日屏府農企字第10219271200號函辦理。
二、經查,脫硫渣主要係OO公司於煉鋼過程之高爐鐵水經脫硫處理所產出之產品,依該公司相關資料,脫硫渣經回收殘鐵後,可作為整地、臨時道路、土壤改良材料、低強度混凝土及水泥製造原料等用途使用,爰脫硫渣倘擬作為工程材料,須先經殘鐵回收後,始得進一步運用。
三、脫硫渣回收殘鐵後所產製相關建築材料,其可否作為建築材料、路基或披覆河川堤防等用途,應視其成分與特性是否符合前述用途所需之規格規範。 - 正本屏東縣政府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