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所函以,擬申請OO公司台東營業處報廢木質電桿再利用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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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200556300)號
- 解釋日期2013-07-12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所函以,擬申請OO公司台東營業處報廢木質電桿再利用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所102年6月17日OOO字第1020019588號函。
二、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廢木材」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來源為事業產生之廢木材(板、屑、木質電桿、木質橫擔或枕木),其再利用用途為紙漿原料、製紙原料添加料、吸油材料、木製品原料、建材、活性碳原料、電木粉原料、原子碳原料、有機質肥料原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料、燃料原料或燃料;再利用機構之資格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之禽畜糞堆肥場。但直接再利用於建材用途者,不在此限;其產品應為紙漿、紙類製品、吸油劑、木製品、人造木質板(粒片板、纖維板或塑合板)、活性碳、電木粉、原子碳、有機質肥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或燃料。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或建材用途者,不在此限。
三、貴公所擬以OO公司台東營業處報廢木質電桿,作為園區入口景觀意向牌樓與傳統會所裝置藝術,其廢棄物來源與再利用用途符合上開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所列建材之規定。
四、如 貴公所係委託營造業者或民營事業施作意象牌樓及裝置藝術,則須請該營造業者或民營事業向 貴縣環境保護局申請再利用機構檢核同意後,再依上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廢木質電桿再利用。
五、倘該意象牌樓及裝置藝術係由 貴公所自行施作,因 貴公所不屬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之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場),爰不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則必須請 貴公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請許可後為之。 - 正本OO公所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