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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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OO公司廢鐵再利用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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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200790660)號
  • 解釋日期
    2013-09-16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局函詢「OO公司廢鐵再利用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102年9月11日屏環廢字第10232621600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一、廢鐵」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廢鐵再利用用途為鐵錠原料、鐵製品原料、煉鋼原料、鑄鐵原料、氯化鐵原料或硫酸亞鐵原料,再利用機構資格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鐵錠、鐵製品、鋼錠、鋼胚、鋼鐵、鑄鋼、鑄鐵品、氯化鐵或硫酸亞鐵,或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批發零售業,其營業項目為回收物料批發業或其他批發零售業(登載本編號之再利用種類)。另從事批發零售業者,得進行廢鐵桶之人工外形恢復、去除標籤或油漆等整理,合先敘明。
    三、本案OO公司如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且其收受廢鐵經切割、裁切後銷售之產品,為上開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一、廢鐵」再利用管理方式所規定產品之其中一項,則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一、廢鐵」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另倘該公司係以批發零售業資格收受廢鐵再利用,則其營業項目應為回收物料批發業或其他批發零售業(登載本編號之再利用種類),且僅得進行廢鐵桶之人工外形恢復、去除標籤或油漆等整理,不得從事廢鐵之切割、裁切等程序。
  • 正本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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