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或非保護區之林地或養漁池等,其窪地部分,本局有無法定條文明文規定,不可以OO公司之資源化轉爐石作為墊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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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200694680)號
- 解釋日期2013-08-20
- 解釋提要有關函詢「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或非保護區之林地或養漁池等,其窪地部分,本局有無法定條文明文規定,不可以OO公司之資源化轉爐石作為墊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台端102年8月9日未具文號函。
二、查轉爐石為OO公司登記有案之產品,並非「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所稱之廢棄物。
三、另依OO公司相關資料,轉爐石於回收殘鋼後,可作為整地、臨時道路、瀝青混凝土骨材及混凝土助劑水泥製造原料等用途使用,廠商在使用轉爐石的過程中,亦須符合相關環保法令規定。 - 正本OO先生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