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廠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十四、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環境相容性檢測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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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200869800)號
- 解釋日期2013-10-16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廠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十四、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環境相容性檢測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廠102年10月7日OOO字第10210070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十四、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中運作管理(六)之規定,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經再利用程序之產出物,於出廠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每年至少檢測一次戴奧辛及依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檢測有毒重金屬項目,再利用機構應於採樣前十日通知當地環保主管機關,但再利用用途產品為水泥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三、依上開管理辦法規定,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經再利用程序之產出物,每年至少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以下簡稱環檢所)公告之戴奧辛及依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檢測方法檢測一次,其檢測方法分別為98年12月17日環署檢字第0980113788號公告之戴奧辛及呋喃檢測方法—同位素標幟稀釋氣相層析/高解析質譜法(NIEA M801.12B)與98年8月10日環署檢字第0980070269號公告之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NIEA R201.14 C),另有關檢測所需樣品之採樣,依前開戴奧辛及依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檢測方法公告內容,應依據環檢所公告之事業廢棄物採樣方法(NIEA R118)採集樣品。
四、有關上開採樣與檢測方法相關規定,倘 貴廠對於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檢測所需樣品數量及日後所需經檢測符合標準者每年所需檢測樣品數量存有疑義,建請逕洽環檢所,該所聯絡電話:(03)4915818。 - 正本OO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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