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前以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與「編號24、紡織污泥」再利用產品規格事宜一案,本局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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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200841020)號
- 解釋日期2013-10-02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前以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與「編號24、紡織污泥」再利用產品規格事宜一案,本局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貴局前以102年5月24日嘉環廢字第1020012219號函詢旨揭事宜,本局業以102年6月11日工永字第10200435820號函復 貴局在案,合先敘明。
二、惟本局日前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派員督導查核「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與「編號24、紡織污泥」之再利用機構,發現部分再利用機構對以「漿紙污泥」再利用後產製之再利用用途產品仍有疑義,爰就本局上開102年6月11日號函說明五,有關「防火隔間板材或防火建材」之再利用產品相關標準一節,補充說明如下:
(一) 以「漿紙污泥」為原料產製「防火隔間板材」者:產品品質應符合「纖維水泥板」、「再生纖維水泥板」等國家標準規定;依前開國家標準,其產品依容積比重分為0.8 板、1.0 板及1.3 板,其性能應符合各種類不同厚度尺寸對應之彎曲破壞載重、耐衝擊性、吸水長度變化率與耐燃性等要求,並符合形狀、尺度及許可差之規範。
(二) 以「紡織污泥」為原料產製「防火建材」者:產品品質應通過CNS 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有關耐燃性級別試驗其中之一項,並符合內政部營建署所規定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之防火性能認定等相關規定。
(三) 承上,倘再利用機構同時再利用「漿紙污泥」與「紡織污泥」產製防火建材者,其產品規格仍應符合「纖維水泥板」、「再生纖維水泥板」等國家標準之規定;倘其產製之產品為非屬前述目前訂有國家標準之防火隔間板材,其產品外觀仍應為板狀,並通過CNS 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有關耐燃性級別試驗其中之一項,並符合內政部營建署所規定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之防火性能認定等相關規定。
三、再利用機構於再利用行為後產製之產品,倘未能符合上述相關規定者,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之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後始得為之。 - 正本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