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四、廢木材』再利用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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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200834370)號
- 解釋日期2013-10-22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四、廢木材』再利用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2年10月4日立誠(釋)字第00164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四、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廢木材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之禽畜糞堆肥場,但直接再利用於建材用途者,不在此限」;另再利用機構至少生產下列產品之一項:「紙漿、紙類製品、吸油劑、木製品、人造木質板(粒片板、纖維板或塑合板)、活性碳、電木粉、原子碳、有機質肥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或燃料,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或建材用途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三、依來函檢附資料,OO公司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之工廠,倘該公司擬收受本部所轄事業所產出之廢木材,將其經破碎與分選製成燃料原料(小塊木材或木屑),再轉售他人作為燃料使用,尚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四、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所規定之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得逕依前開規定進行再利用。
四、另外,旨揭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四、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所規範「直接再利用於燃料用途者」,係指再利用機構收受廢木材後,直接作為該再利用機構之鍋爐等之燃料使用,併予敘明。 - 正本OO公司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