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服務處函詢脫硫渣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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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200674610)號
- 解釋日期2013-08-15
- 解釋提要有關 貴服務處函詢脫硫渣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服務處102年8月1日OO字第1020801號函。
二、經查,脫硫渣主要係OO公司於煉鋼過程之高爐鐵水經脫硫處理所產出之產品,依該公司相關資料,脫硫渣經回收殘鐵後,可作為整地、臨時道路、土壤改良材料、低強度混凝土及水泥製造原料等用途使用,廠商在使用脫硫渣的過程中,亦須符合相關環保法令規定。
三、有關脫硫渣為產品不受「廢棄物清理法」管制部分,因脫硫渣為OO公司登記有案之產品,應非「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所稱之廢棄物。 - 正本屏東縣議會OOO議員服務處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