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清除行為,清除車輛(頭車及尾車)係由兩家不同運輸業代為清除」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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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200745680)號
- 解釋日期2013-09-04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清除行為,清除車輛(頭車及尾車)係由兩家不同運輸業代為清除」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102年8月27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239416400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包括:自行清除、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合先敘明。
三、上開辦法並未規定清除車輛(頭車及尾車)必須為同一合法運輸業所有,爰本案事業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事業廢棄物,將其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清除行為,符合前揭辦法規定。
四、惟該清除車輛是否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規定,建請逕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五、另該清除車輛之頭車及尾車分屬不同運輸公司所有,其是否符合相關道路交通管理法令規定,建請逕洽道路交通管理單位。 - 正本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