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8、廢橡膠』再利用產品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334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201063560)號
- 解釋日期2013-12-31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8、廢橡膠』再利用產品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2年12月17日OOO字第1021217號函及102年12月18日OO字第1218-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8、廢橡膠」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用途應為水泥磚原料、地磚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橡膠粉(粒)原料、再生膠原料、再生油品原料、液化石油氣原料、碳煙(碳黑)原料或輔助燃料;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但電力供應業者,不在此限;且再利用產品應為水泥磚、地磚、瀝青混凝土、橡膠粉(粒)、再生膠、再生油品、液化石油氣或碳煙(碳黑),但直接再利用於輔助燃料用途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三、依來函檢附資料,貴公司擬以本部所轄事業產出之廢橡膠為原料,經人工切割之前處理後,以分紗機減小厚度至0.1至0.5公分,再以裁條機切分為寬度1.5至2吋之產品,係屬管理辦法「編號28、廢橡膠」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之再生膠(彈性紗帶)產品;另查 貴公司為已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之工廠,惟主要產品種類為橡膠製品而未包含再生膠,爰建議 貴公司將再生膠產品登載於工廠登記相關資料,或於現行已登載之相關主要產品種類加註產品用途,如:橡膠製品(再生膠),亦符合管理辦法「編號28、廢橡膠」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檢具再利用檢核表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該主管機關核准取得再利用者身分檢核後,依前開管理方式規定辦理再利用。 - 正本OO公司
- 副本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