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8、氟化鈣污泥』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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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201003670)號
- 解釋日期2013-12-09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8、氟化鈣污泥』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102年11月28日彰環廢字第1020058856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8、氟化鈣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用途應為水泥原料,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並應具備秤飼及水泥旋窯等設備,且產品應為水泥,合先敘明。
三、水泥係由石灰石、粘土、矽砂、鐵渣或其他廢棄物替代原料等原料以適當比例配料,以研磨機加以粉碎並均勻拌合(生料),經預熱燃燒後以旋窯進行燒成,經冷卻後(熟料)與石膏混合研磨而產製之產品,再予敘明。
四、一般預拌混凝土廠增設旋窯,於收受氟化鈣污泥,於未添加其他摻配料之情況下,經旋窯及秤飼設備所產出之物質,僅屬乾燥後之氟化鈣污泥而非屬水泥,與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8、氟化鈣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不符,亦不得逕行作為該廠預拌混凝土之原料。 - 正本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