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以,貴市OO公司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之再利用機構應備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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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200936160)號
- 解釋日期2013-11-18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以,貴市OO公司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之再利用機構應備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102年10月31日環廢字第1020117899號函。
二、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用途應為保溫材料原料、防火建材原料、鍋爐燃料或水泥窯輔助燃料,另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保溫材料或防火隔間板材,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或輔助燃料用途者,其產品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三、 經查2010年7月《能源報導》專題-保溫材料介紹(http://energymo
nthly.tier.org.tw/cnt.asp?issue=201007&page=31),在工程上熱傳導係數低於0.175W/m-K的材料稱為保溫材料,併與敘明。
四、 依來函所附資料,本案OO公司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之工廠,其所收受漿紙污泥再利用產製之顆粒保溫材料,熱傳導係數檢測值為0.1474W/m-K,具保溫材料特性,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再利用用途。
五、 惟因該公司目前再利用者登記檢核之產品項目為其他陶瓷製品,與上開管理辦法規定不符,爰本局前以102年3月29日工永字第10200212230號函(諒達)復 貴局,建議請該公司修正再利用者登記檢核之相關產品名稱。
六、 另查該公司工廠登記所登載之主要產品種類並無「保溫材料」,爰建議宜請該公司將「保溫材料」產品登載於工廠登記相關資料,倘其現有工廠登記已登載之主要產品種類之規格已包括可運用於保溫材料之用途,可於該項產品加註產品用途,如:輕質粒料(保溫材料),亦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之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
七、 檢還OO公司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者登記檢核申請資料1份。 - 正本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OO公司、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