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製程產出之廢棄物如欲經自行再利用製成產品,是否需申辦個案或通案再利用許可」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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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200988030)號
- 解釋日期2013-12-05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製程產出之廢棄物如欲經自行再利用製成產品,是否需申辦個案或通案再利用許可」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2年11月20日OO字第10211207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屬本法第31條第1項公告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其非屬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合先敘明。
三、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用途為保溫材料原料、防火建材原料、鍋爐燃料或水泥窯輔助燃料,且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保溫材料或防火隔間板材,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或輔助燃料用途者,其產品不在此限,併予敘明。
四、另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之「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以下簡稱認定原則)第1點規定,廠(場)內自行再利用係指事業將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於廠(場)內進行下列再利用行為:送回原生產製程當作原料;或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再利用種類,使用於規定之再利用用途。
五、依 貴公司來函所述,貴公司擬以鍛燒方式,將漿紙污泥鍛燒後,再以含量較高之氧化鈣混合,以符合CNS中建築用石灰標準後作為產品。依上開認定原則規定,因上述方式並非本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之再利用用途:
(一)倘該方式為「送回原生產製程當作原料」,才屬於廠內自行再利用,貴公司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環保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於廠內自行再利用。
(二)倘該方式不是「送回原生產製程當作原料」,則該方式屬於廠內自行處理,貴公司應向環保主管機關申請自行處理許可,經核准後,始得於廠內自行處理。
六、至於產品認定部分,貴公司所述「產品」應登載於經環保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之產品項目及工商登記主管機關核准之工廠登記資料之產品項目,始認定為產品。 - 正本OO公司
- 副本本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