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OO公司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3、石材礦泥』之再利用管理方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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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201013390)號
- 解釋日期2013-12-18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OO公司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3、石材礦泥』之再利用管理方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102年12月05日屏環廢字第10233582110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3、石材礦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用途應為水泥原料、固化製品原料、化學品原料、廢氣吸附原料、海堤固化養灘工程基材原料、輕質粒料原料、肥料原料(限大理石泥漿或蛇紋石泥漿)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另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水泥、固化製品、化學品、廢氣吸附材、海堤固化養灘工程基材、輕質粒料或肥料,但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不在此限,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合先敘明。
三、依「CNS14891混凝土及混凝土用粒料詞彙」定義,「粒料(aggregate)」係指與膠結材料構成水泥混凝土或砂漿之顆粒狀材料,而「輕質粒料(lightweight aggregate)」則係指容積密度小於1,120kg/m3之粒料,另查我國已制定之輕質粒料國家標準有「CNS3691結構混凝土用之輕質粒料」與「CNS14826隔熱混凝土用輕質粒料」,併予敘明。
四、本案OO公司倘為已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所登載之主要產品種類涵蓋「輕質粒料」,且收受石材礦泥經再利用程序所產製之輕質材(輕質粒料),如用於結構混凝土或隔熱混凝土者,應符合上開國家標準之規定,如用於未訂有輕質粒料國家標準用途者,亦應符合國際標準或產品相關使用規定,則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3、石材礦泥」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得逕依前開管理方式規定進行再利用。
五、另倘OO公司擬從事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3、石材礦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以外之行為,則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之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後始得為之。 - 正本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