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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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商業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35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200945960)號
  • 解釋日期
    2013-11-20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局函詢商業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102年11月8日中市環廢字第1020113689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場)為限;另依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種類及其管理方式規定,以商業資格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者,應為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批發零售業,其營業項目為回收物料批發業或其他批發零售業(登載前開辦法附表之再利用種類),合先敘明。
    三、爰此,本案再利用機構以回收物料批發業或其他批發零售業資格申請再利用登記檢核時,倘其所附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所載營業項目為「回收物料批發業」,可不需加註管理辦法附表之再利用種類,即符合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管理方式所指商業再利用機構資格;倘其所附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所載營業項目為「其他批發零售業」,則必須登載管理辦法附表之再利用種類,始符合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管理方式所指商業再利用機構資格。
  • 正本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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