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申請試驗計畫或個案再利用之審查受理單位事宜」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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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200924930)號
- 解釋日期2013-11-18
- 解釋提要有關函詢「申請試驗計畫或個案再利用之審查受理單位事宜」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2年10月30日OO字第1020008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另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略以:「本法第39條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事業廢棄物產生源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之」,先予敘明。
三、依 貴公司上開來函所述,OO有限公司擬規劃收受合格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亦領有工廠登記證),於處理廢棄物過程中所產出之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依前揭「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因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故本案OO有限公司倘欲與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共同申請試驗計畫或個案再利用,則其審查受理單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辦之。 - 正本OO公司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