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無機性污泥(D-0902)再利用許可之有效性,及是否得與淨水污泥(R-0909)再利用者登記檢核並用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5986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200987530)號
- 解釋日期2013-12-11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無機性污泥(D-0902)再利用許可之有效性,及是否得與淨水污泥(R-0909)再利用者登記檢核並用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2年11月25日OOO字第1021125001號函。
二、本部於102年8月5日修正發布「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於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9、淨水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增訂紅磚原料之再利用用途與其相關運作管理,合先敘明。
三、有關 貴公司於上開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取得「無機性污泥(自來水淨水污泥)(D-0902)」產製紅磚之通案再利用許可,仍持續有效至許可期限, 貴公司若收受無機性污泥(自來水淨水污泥)(D-0902)進廠再利用,仍應依本部核准之再利用許可申請書(核定本)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倘 貴公司擬終止無機性污泥(自來水淨水污泥)(D-0902)之再利用業務,應依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主動向本部申請廢止再利用許可。
五、另 貴公司倘擬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9、淨水污泥」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進行再利用,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規定,檢具再利用檢核表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該主管機關核准取得再利用者身分檢核後,再依前開管理方式規定辦理再利用。 - 正本OO公司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