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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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1、廢酸性蝕刻液』、『編號32、廢酸洗液』再利用用途之產品」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430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301003530)號
  • 解釋日期
    2014-11-19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1、廢酸性蝕刻液』、『編號32、廢酸洗液』再利用用途之產品」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3年11月3日○字第1031103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1、廢酸性蝕刻液」與「編號32、廢酸洗液」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且僅限於工業用途使用,不得供作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飼料添加物或肥料添加物,並應於包裝或盛裝容器標示使用用途及警語說明,合先敘明。
    三、查「CNS14868廢水用氯化鐵(Ⅱ)」係為「氯化亞鐵」國家標準,故不適用「氯化鐵」產品;另經查「國家標準(CNS)網路服務系統」,目前國內尚無制定「氯化鐵」相關國家標準,併與敘明。
    四、綜上,再利用機構收受廢酸性蝕刻液或廢酸洗液所產製之氯化鐵再利用產品,應符合國際標準(如JIS、ASTM、AISI等)或產品相關使用規定(產業公會制定之產品品質標準或事業之間符合契約書標準等),始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1、廢酸性蝕刻液」與「編號32、廢酸洗液」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並得作為廢水處理環境工程及農業廢水處理用途使用。
  • 正本
    ○○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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