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是否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二廢鑄砂、編號十五電弧爐煉鋼爐渣(石)、編號十六感應電爐爐渣(石)及編號十七化鐵爐爐渣(石)等之再利用機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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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428960)號
- 解釋日期2003-01-14
- 解釋提要函詢是否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二廢鑄砂、編號十五電弧爐煉鋼爐渣(石)、編號十六感應電爐爐渣(石)及編號十七化鐵爐爐渣(石)等之再利用機構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1年11月18日○字911102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從事旨揭公告再利用機構者,應符合上開管理方式(三)之規定:「除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者外,其主要產品應為鑄砂原料、水泥、磚瓦…或其他相關產品」;貴公司若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成為產品,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工廠登記,依來函資料顯示,貴公司無主要產品,非屬上開管理方式所稱之再利用機構。
正本:○○興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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