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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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養豬業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廢木材』規定再利用機構所具備之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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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301107550)號
  • 解釋日期
    2014-11-27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局函詢「養豬業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廢木材』規定再利用機構所具備之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 貴局103年11月24日北環廢字第1032235789號函辦理。
    二、依現行「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之禽畜糞堆肥場,但直接再利用於建材用途者,不在此限,且再利用於燃料原料用途者,須具有破碎及分選設備,合先敘明。
    三、依 貴局上開來函所述,已取得畜牧場登記或畜禽飼養登記相關許可之業者,與上開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所規定之再利用機構資格不符,故倘該畜牧場擬收受本部所轄事業產出之廢木材,將其再利用於燃料用途,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後始得為之。
    四、惟考量相關業者需求及促進廢木材再利用,本部已評估將廢木材作為「燃料」用途納入上開但書排除條款,並將辦理管理辦法相關法制修正作業。
    五、另有關「再利用於燃料原料用途者,須具有破碎及分選設備」部分,係指再利用機構將廢木材作為「燃料原料」用途,並產製「燃料」產品,倘再利用機構直接將廢木材作為「燃料」用途,則非屬上開要求範圍。
  • 正本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內政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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