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台端函詢「可否向合法C-0110、A-8801再利用機構租用冶煉熔化爐設備提煉銅錠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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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301144060)號
- 解釋日期2014-12-03
- 解釋提要有關 台端函詢「可否向合法C-0110、A-8801再利用機構租用冶煉熔化爐設備提煉銅錠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台端103年11月25日致本局局長信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附表所列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後,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先予敘明。
三、查「C-0110銅及其化合物(總銅)(僅限廢觸媒、集塵灰、廢液、污泥、濾材、焚化飛灰或底渣)」與「A-8801 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但下述製程所產生者除外:(1)鋁之硫酸電鍍(2)碳鋼鍍錫(3)碳鋼鍍鋁(4)伴隨清洗或汽提之碳鋼鍍錫、鋁(5)鋁之蝕刻及研磨」等2項事業廢棄物,均非屬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所列事業廢棄物種類,故倘再利用機構擬收受本部所轄事業產出之C-0110與A-8801廢棄物進行再利用,則應依上開辦法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經審查通過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四、另上開取得本部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其再利用製程設備得為自有或租用,惟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仍應依經本部審查通過之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內容進行,包括:事業廢棄物來源製程、清除機構及車輛等,且事業廢棄物僅限於許可函所載之再利用機構地址進行再利用。 - 正本陳○○ 君
- 副本本局局長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