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1、廢酸性蝕刻液』、『編號32、廢酸洗液』再利用用途之產品」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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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301094260)號
- 解釋日期2014-12-05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1、廢酸性蝕刻液』、『編號32、廢酸洗液』再利用用途之產品」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3年11月26日○字第1031126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1、廢酸性蝕刻液」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用途產品應為酸性蝕刻液、氯化鐵、氯化亞鐵、多元氯化鋁、銅(銅粉)、銅鹽、氯化(亞)銅、氯氧化銅、碳酸銅、硫酸銅、醋酸銅、氫氧化銅或氧化(亞)銅;另依「編號32、廢酸洗液」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用途產品應為鹽酸、硫酸、氧化鐵、氧化鐵粉、氯化鐵或硫酸亞鐵,合先敘明。
三、另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1、廢酸性蝕刻液」與「編號32、廢酸洗液」再利用管理方式中之運作管理規定,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且僅限於工業用途使用,不得供作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飼料添加物或肥料添加物,並應於包裝或盛裝容器標示使用用途及警語說明,併予敘明。
四、綜上,有關 貴公司來函所指將再利用產品直接作為「混凝土化學添加劑」、「污水下水道或環境清潔使用」及「土木工程地質改良劑」等用途,因非屬上開所稱工業用途,故不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1、廢酸性蝕刻液」及「編號32、廢酸洗液」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至於以再利用產品為原料所產製產品之使用用途限制,則非屬管理辦法之管理範疇。 - 正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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