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R-2410(廢噴砂)再利用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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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301109090)號
- 解釋日期2014-12-05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R-2410(廢噴砂)再利用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3年11月27日中市環廢字第1030122515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4、廢噴砂」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事業廢棄物來源應為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在造船、修船或陸機作業製程中產生之噴砂廢棄物,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合先敘明。
三、查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工廠登記所載產業類別為「25 金屬製品製造業」及「29 機械設備製造業」,與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中所規範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行業(311 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不符,故該公司所產出之噴砂廢棄物,不適用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4、廢噴砂」再利用管理方式。
四、倘該公司擬將其噴砂廢棄物回收再利用,則應依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經本部許可後始得為之。 - 正本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