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煤灰(底灰)再利用機構資格」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190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201085060)號
  • 解釋日期
    2014-01-22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局函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煤灰(底灰)再利用機構資格」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102年12月26日中市環廢字第1020131436號函。
    二、有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煤灰」之再利用機構商業資格部分,鑑於「煤灰(飛灰)」屬卜作嵐(pozzolanic)材料的一種,其再利用實務運作時,多經產源事業採標售方式,由再利用機構或標購商(如批發零售業)承攬業務,再由標購廠商分售其他事業轉為高爐爐石粉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攙和物等用途之利用,爰基於其材料特性與市場運作需求,增列批發零售業再利用機構資格;而「煤灰(底灰)」多由產源事業支付費用委託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其經濟價值較低,爰暫不予增列「煤灰(底灰)」之批發零售業再利用機構資格。
  • 正本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