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有限公司』其製程及產品,是否符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者機構身分」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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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201084960)號
- 解釋日期2014-01-29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有限公司』其製程及產品,是否符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者機構身分」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102年12月25日彰環廢字第102006415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且再利用用途應為保溫材料原料、防火建材原料、鍋爐燃料或水泥窯輔助燃料,再利用產品應至少為保溫材料或防火隔間板材,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或輔助燃料用途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三、另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4、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且再利用用途應為保溫材料原料、防火建材原料、磚瓦窯或水泥窯或鍋爐輔助燃料,產品應至少為保溫材料或防火建材,但直接再利用於輔助燃料用途者,不在此限,併予敘明。
四、依來函所述,旨揭公司為已辦理工廠登記之工廠,並從事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或旋轉窯爐碴(石)之再利用,惟其現已拆除廠內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與旋轉窯爐碴(石)再利用製程設備,僅存廠內新設置熱蒸氣鍋爐及熱旋風乾燥機,而無其他生產非金屬礦物製品之製程,爰自非屬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該廠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6條規定,辦理變更工廠登記。另有關該公司原取得之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R-1209)與旋轉窯爐碴(石)(R-1207)再利用代碼,倘該公司確已無上開再利用製程設備,則建議 貴局撤銷該公司上述2項再利用代碼,以免衍生相關問題。
五、另有關該公司擬收受本部所轄事業所產出漿紙污泥及紡織污泥,作為廠內新設置熱蒸氣鍋爐及熱旋風乾燥機燃料之行為,如該廠內無具鍋爐蒸汽熱源需求之其他製程設備,則其行為與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及「編號24、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不符,其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經本部許可後始得為之,或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向 貴局申辦處理機構許可。
六、至是否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部分,則須視該公司申請再利用許可或處理許可,再由權責機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辦理。 - 正本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