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前以函詢「臺南市學甲區興業段地號工業用地使用爐碴(石)回填基底層,並於上方興建工廠是否適法」一案,本局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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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901099520)號
- 解釋日期2020-09-26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前以函詢「臺南市學甲區興業段地號工業用地使用爐碴(石)回填基底層,並於上方興建工廠是否適法」一案,本局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貴局前以109年9月10日O字第1090104299號函詢旨揭事宜,本局業以109年9月26日O字第10900965720號函(正本諒達)復 貴局在案,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部於99年8月6日以經工字第09904604970號公告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時,業已刪除原「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再利用用途。前開公告事項自公告後6個月生效,自此,無論農業用地或工業用地,皆不得以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作為填地材料。 - 正本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