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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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有限公司○○廠進行漿紙污泥之再利用方式是否符合所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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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300181030)號
  • 解釋日期
    2014-03-11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局函詢「○○有限公司○○廠進行漿紙污泥之再利用方式是否符合所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103年2月20日桃環事字第1031601174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用途應為保溫材料原料、防火建材原料、鍋爐燃料或水泥窯輔助燃料,再利用產品應至少為保溫材料或防火隔間板材,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或輔助燃料用途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三、有關「該公司收受本部所轄事業產出之漿紙污泥,再利用作為該公司蒸汽鍋爐燃料之行為」,依 貴局來函所附該公司製程流程,該公司主要係將漿紙污泥予以燃燒處理,且無其他生產製程,亦即該公司以漿紙污泥燃燒產生蒸汽,並不是「以提供廠內主要生產製造設備之熱源需求或販售蒸汽給其他業者作能資源整合」為目的,則其行為與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不符,其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經本部許可後始得為之,或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向 貴局申辦處理機構許可。
  • 正本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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