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2目有關一般事業廢棄物所規範之品項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866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300249590)號
- 解釋日期2014-03-25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2目有關一般事業廢棄物所規範之品項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3年3月15日○○字第1030315003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9、廢人造纖維」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來源應為「人造纖維製造業在製程產生之廢人造纖維」;另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0、紡織殘料」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來源應為「紡織業在生產製程產生之殘料」,合先敘明。
三、有關 貴公司來函所詢製程所產出尚具殘餘價值之物質是否屬事業廢棄物一案,因事業廢棄物之認定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爰宜由該署予以認定。
四、另倘經判定係屬事業廢棄物,且符合上開來源定義,則得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9、廢人造纖維」及「編號50、紡織殘料」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進行再利用。 - 正本○○有限公司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