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府函詢「營建使用之混凝土以轉爐石、爐碴及煤灰等作為添加劑或材料,該類混凝土可否使用於農業用地」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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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300227030)號
- 解釋日期2014-03-26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府函詢「營建使用之混凝土以轉爐石、爐碴及煤灰等作為添加劑或材料,該類混凝土可否使用於農業用地」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府103年3月18日府農漁字第1030084310號函。
二、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煤灰」及「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再利用管理方式,雖未訂有「再利用產品屬預拌混凝土或非結構性混凝土者,不得使用於農業用地」之規定,惟再利用產品仍應符合其相關使用規定,合先敘明。
三、「轉爐石」為○○股份有限公司等依法登記之產品,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所稱之廢棄物,亦非屬本部管理辦法之管理範疇,再予敘明。
四、另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2年09月06日農糧資字第1021018192號書函(副本諒達)釋示:「為確保農業生產環境之安全及品質,避免地下水及土壤等受污染,農業用地之填土或工程填地,其來源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爐碴等事業廢棄物或轉爐石(煉鋼爐碴)等工業產品」。
五、爰本案有關「含轉爐石、爐碴及煤灰等添加劑或材料之混凝土,可否使用於農業用地之填土、堆置或塭堤等土方材料」事宜,依上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書函,含轉爐石及爐碴等添加劑或材料之混凝土,不得使用於農業用地之填土、堆置或塭堤等土方材料;至於添加煤灰所產製之混凝土,是否可使用於農業用地之填土、堆置或塭堤等土方材料,建請 貴府洽該署釋示。 - 正本彰化縣政府
-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