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中廢酸洗液來源定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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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300137920)號
- 解釋日期2014-03-27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中廢酸洗液來源定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3年2月17日○○○字第1030217號函。
二、有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2、廢酸洗液」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事業廢棄物來源應為事業在金屬表面處理酸洗製程以鹽酸、硫酸溶蝕鐵材或鋼材,產生之含鐵離子(濃度在80 g/L 以上)廢酸洗液,先予敘明。
三、依上開管理辦法規定,廢酸洗液來源未限定廢棄物產出行業別,爰有關 貴公司於壓印花紋輪具製程中之酸洗蝕刻過程所產出之廢液,倘係以鹽酸溶蝕鐵材或鋼材輪具所產生含鐵離子濃度在80 g/L以上之廢液,則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2、廢酸洗液」之廢棄物來源,得逕依其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進行再利用。 -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