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署函以,「營建使用之混凝土以轉爐石、爐碴及煤灰等作為添加劑或材料,該類混凝土可否使用於農業用地」一案,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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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300301900)號
- 解釋日期2014-04-15
- 解釋提要有關 貴署函以,「營建使用之混凝土以轉爐石、爐碴及煤灰等作為添加劑或材料,該類混凝土可否使用於農業用地」一案,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 貴署103年4月3日農糧資字第1031004421號函辦理。
二、貴署上開來函說明三:「『…農業用地之填土或工程填地…不得為爐碴等事業廢棄物或轉爐石等工業產品』一節,…該說明尚無涉混凝土之用途」等意見,本局予以尊重。
三、至有關 貴署建議「將『含轉爐石、爐碴或煤灰等添加劑或材料之混凝土,不得使用於農業用地』納入相關法規中予以規範」一節,其中有關爐碴及煤灰部分,本局將納入後續修正本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參考;而轉爐石部分,因其為○○股份有限公司等依法登記之產品,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所稱之廢棄物,亦非屬本部管理辦法之管理範疇。 -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 副本彰化縣政府、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