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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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申報系統』之申報疑問」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953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300250430)號
  • 解釋日期
    2014-04-01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申報系統』之申報疑問」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103年3月17日○字第10303170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與數量,應作成營運紀錄。」;另依管理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第3項之紀錄,應依第20條之1規定辦理申報。」;又依管理辦法第20條之1第1項規定,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10日前連線申報其前月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合先敘明。
    三、依 貴公司來函之說明,貴公司之產品為級配及混凝土磚,惟於生產混凝土磚時,會添加部分級配以作為骨材之用,故對於貴公司收受之電弧爐煉鋼爐碴而言,如其最終產出之產品為混凝土磚,則所添加之部分級配應視為中間產物。舉例而言,倘 貴公司於103年3月經再利用製程產製之級配,其中部分級配投入水泥製品製程產製出40公噸之混凝土磚,當月實際供外售或作為庫存之級配為80公噸,則 貴公司依前項說明之規定,應於103年4月10日前,於「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申報系統」申報103年3月之級配產品產生量80公噸、混凝土磚產品產生量40公噸。
    四、綜上說明,請 貴公司確實依管理辦法第20條之1第1項規定,於每月10日前,連線申報前月最終之級配及混凝土磚產品生產量、銷售流向與數量以及庫存量。
  • 正本
    ○○企業有限公司
  • 副本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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