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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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申請公告再利用(木製品為輔助燃料)疑義

  • 點閱次數 : 552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200007850)號
  • 解釋日期
    2003-01-29
  • 解釋提要
    函詢申請公告再利用(木製品為輔助燃料)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2年1月23日○字第920123-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倘 貴公司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產生之廢木材(板、屑),再利用於燃料用途,得逕行再利用,毋需另行申請許可。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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