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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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案實績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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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300451130)號
  • 解釋日期
    2014-05-14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詢「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案實績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 貴公司103年5月8日103○字第103050801號函辦理。
    二、有關「同一公司A廠之廢棄物再利用試驗計畫實績,可否作為同一公司B廠之再利用實績佐證資料」部分,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第3項規定,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之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惟其並未限定應為該廠之實廠實績佐證資料,爰同一公司不同分廠之再利用試驗計畫實績,可作為另一分廠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時檢附之實績佐證資料。
    三、有關「廢棄物再利用試驗計畫,是否得以非量產之小型實驗型設備進行」部分,依據上開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再利用可行性佐證資料應為實廠實績,又依該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經本部核准之再利用試驗計畫,於試驗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試驗結果報請本部核准,經核准者,得作為國內實績,爰再利用試驗計畫使用之設備應與未來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之設備相同。
    四、有關再利用許可申請相關問題,請洽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林○○主任,電話:02-2754-1255分機2751。
  • 正本
    ○○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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