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詢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2、動物性廢渣」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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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300556620)號
- 解釋日期2014-06-17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詢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2、動物性廢渣」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6月12日環署廢字第1030048471號函(副本諒達)轉該署103年6月9日收到 貴公司致該署署長信箱案件辦理。
二、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2、動物性廢渣」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該項事業廢棄物來源應為食品製造業在食品加工製程產生之動物性廢渣,且其廢渣不得含廢水處理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合先敘明。
三、依上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來函,貴公司為依法登記之食品製造業,與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2、動物性廢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事業廢棄物來源行業別相符。
四、惟因有關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事業廢棄物代碼填報事宜,係屬環保主管機關權責,故 貴公司仍應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請環保主管機關審核確認。 -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